
■制圖:廖木興
廣州海珠區公布近6年涉網絡犯罪白皮書
每年發案增速5%,以侵財類犯罪為主
廣州市海珠區是華南地區互聯網企業集聚地,轄區內有騰訊公司、阿里巴巴、國美、復星、小米、唯品會等一大批互聯網企業,在海珠轄區內的網絡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據統計,該院2011年至2017年8月共審結涉網絡犯罪案件249件,判決被告人507人,每年保持5%的增長率,特別是2017年1至8月已超過了往年的收案數。
■新快報記者 黃瓊 通訊員 王艷
出現侵害網絡信息數據 新型犯罪
從案件數量看,以侵財類犯罪為主,居前三位的分別為:詐騙、盜竊、敲詐勒索,其中詐騙類的有86件,占全部涉網絡犯罪案件總數的34.54%。
另外,從被告人的文化水平來看,全部507名被告人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有366人,占到全部涉網絡犯罪案件被告人(507人)的72.19%,高中及中專學歷的有83人,占到全部涉網絡犯罪案件被告人的16.37%,大專及大專以上學歷的有58人,占到全部涉網絡犯罪案件被告人的11.44%。
值得關注的是,39歲以下占了絕大部分,18至29歲的有409人、占比為80.67%,29至39歲的有83人、占比為16.37%,39歲以上僅有15人、僅占到全部涉網絡犯罪案件被告人的2.96%。
另外,所審計的249件涉網絡犯罪中,以網絡為場所或媒介進行傳統犯罪案件居多,有242件是以網絡為工具的犯罪,占比97.19%,實質屬于傳統犯罪的網絡化;并開始出現侵害網絡信息數據等網絡技術性犯罪,如有7件屬于制作木馬、外掛等以網絡為對象或網絡源頭性、技術性犯罪,屬于純正的網絡犯罪。
涉網絡犯罪已基本
涉及刑案類型
而就242件以網絡為工具的傳統犯罪而言,涉及盜竊、詐騙、敲詐勒索、搶劫、網絡賭博、販賣毒品、容留組織賣淫等直接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犯罪有165件,占比68.18%;其他如招搖撞騙、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間接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犯罪有40件,占比16.53%;有37件屬非以牟利為目的的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偷越國境、強奸、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占比15.29%。從案件類型及犯罪事實來看,以網絡為工具的犯罪已基本涉及基層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類型。
海珠區法院表示,基于網絡犯罪所呈現出來的技術性、專業性特點,將積極轉變觀念,加強對網絡典型犯罪領域的電子證據的審查認定,邀請騰訊、阿里巴巴等知名互聯網企業的網絡安全專家及學術界有理論研究的學者、實務界有辦案經驗的警官、檢察官、法官進行交流,提高審判人員對互聯網技術、大數據及其背后業務邏輯、技術邏輯的深入了解,保障此類案件審查處理的優質高效,提高網絡犯罪的打擊力度。
典型案例
1
入侵官網獲取數據制售假發票
幫人開立假發票已屬重點打擊了,然而還有人專門出售網絡制假發票軟件,非法入侵國家稅務官網獲取發票數據,來制售假發票。
經查,被告人張某和于2012年3月在本市研發出一款名為“帝龍查碼”的軟件,該軟件未經授權,利用全國大部分省市稅務官網的漏洞,避開或者突破稅務官網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批量獲取稅務官網的發票數據。被告人張某和完成“帝龍查碼”軟件的研發后即開始專門在網絡上進行該軟件的銷售、升級維護管理及售后服務。
據統計,“帝龍查碼”至今發展銷售代理商13人、會員約2000人,該軟件按會員初裝800元/人次,續費600元/人次收費,非法獲利人民幣180萬余元。會員利用“帝龍查碼”軟件非法侵入各省市稅務官網獲取發票數據,制售假發票。
法院經審理認定,同案人王某、張某菊、董某勾、蔣某軍(另案處理)各自取得“帝龍查碼”軟件后,利用“帝龍查碼”軟件非法侵入稅務官網獲取發票數據,并將獲取的發票數據用于制售假發票,4人共計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票面金額為人民幣440余萬元。
被告人胡某先等人則在浙江、湖南等地擔任“帝龍查碼”軟件的銷售代理,代理銷售“帝龍查碼”軟件初裝200余人次等,同時利用“帝龍查碼”軟件非法侵入當地稅務官網。上述人等被法院以分別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
2
一鍵轉發、朋友圈“無限”騷擾“好友”
朋友圈的微商刷屏讓不少人煩不勝煩,然而不法分子這還嫌不夠,竟然還開發了微信外掛,多個微信同步操作一鍵轉發,并無限制提醒好友……不但要刷屏還要霸屏,更霸占整個微信流量。
2015年1月開始,被告人張某、劉某旭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冊合法公司,未經“微信”產品權利人騰訊公司授權或者同意的情況下,開發出《果然叼》、《玩得溜》計算機軟件。其中《果然叼》、《玩得溜》計算機軟件經鑒定,可通過加載后與服務器進行驗證并下載動態庫文件,對微信IOS手機客戶端界面進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機客戶端與服務器端之間傳輸的數據,進而實現微信多開、一鍵轉發朋友圈內容(文字、圖片、小視頻均可)、朋友圈無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
后被告人張某、劉某旭租用服務器,設立上述計算機軟件的宣傳網站,上載軟件介紹和加盟代理等項目,向代理商及消費者進行宣傳及批發銷售上述軟件,并主要以其名下招商銀行、中國銀行賬戶收受上述軟件的非法銷售所得,非法銷售所得累計在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被告人賴某鑫則主要負責軟件的銷售客服工作,協助被告人張某、劉某旭銷售上述軟件。
被告人張某、劉某旭、賴某鑫等人分別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刑罰,現已生效。
3
用非法獲取的公眾號推送產品
隨著一波波自媒體創業的興起,做得風生水起日進斗金的網紅公眾號也成了不法分子覬覦的目標。自己做不出爆款公眾號,干脆就偷一個來。
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凱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的深圳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內,經商議,由被告人林某春通過網上找到同案人江某(另案處理)制作了釣魚鏈接http://mp.weixin.smart-top.cn 及http://weixin.wa150.com.cn ,再由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凱利用其公司所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登錄至微信公眾平臺,以被侵權為由向其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并在投訴描述中植入上述的釣魚鏈接,誘騙微信公眾號運營者點擊登錄并查看投訴內容,從而在后臺竊取他人微信公眾號的賬號及密碼。
隨后二人通過登錄非法獲取的微信公眾號大量推送其公司代理的微商產品和某網絡廣告,從中牟利。至21日,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凱通過上述方法非法獲取他人微信公眾號的身份認證信息共計715組,破壞了微信公眾平臺的正常運營。后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凱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被判處刑罰,現已生效。